《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一、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200万(必须实缴,提供验资报告); 2.实际办公地址(要和注册地址一致); 3.纯内资公司; 4.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有缴纳社保记录。
二、申请流程(前置审批):
1.核名
2.开验资户 入资
3.办许可证
4.办执照
5.开基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