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等项业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我司可以提供香港公司业绩和运营经验)
(3)外商投资设立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