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予批准: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除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外,还要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
四、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处务会提出处室意见并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主管副厅长签批后上报文化部终审。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审核时限为13个工作日;批准结果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上海市文化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