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号公布,令第653号一次修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
一、续办、变更和注销的要求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求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上海市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经营主体或业务范围变化的要求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终止经营的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二、办理流程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续期申请。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终止经营申请,我局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在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我局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我局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我局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30天之内,提交纸质申请到我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公司在收到我局同意变更的批复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变更相关信息,公司在工商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30天之内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相关信息的申请。
(四)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许可证上相关信息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