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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EDI新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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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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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注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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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实施主体

省通信管理局

相关规定内容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省通信管理局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五、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七、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

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省通信管理局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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