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续期工作,特提示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特别提示通知内容:
为帮助公司提高申请材料准确性,减少退回补正次数,节约审批用时,提升审批效率,提醒公司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变更手续前,注意如下事项:
一、使用各类承诺书模板时,请注意务必下载使用相应新版本,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请确认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已载明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
三、填写公司信息、人员信息、社保信息时,请仔细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社保证明比对,确认填写无误。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需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两部分,涉及多页时应确保截图完整。
五、申请材料被退回后,请认真查看退回意见并尽快补正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退回后超过30日未补正的,或提交五次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公司重新申请相应业务,系统将自动终止公司本次申请。
六、公司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如申请过程中确需有信息变更,企业应及时撤销本次申请,变更信息后重新申请。如经核实,企业擅自变更导致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电信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提供虚假材料的,将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