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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证代办新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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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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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所拍摄的电视剧剧目,合作拍摄或联合拍摄的剧目及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均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五、工作要求
1、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
各项报表应在2013年1月18日前报送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1月18日前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2、各省局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4)《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
(5)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要逐一列出合格、不合格机构;
(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5)。

3、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4、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六、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效能,总局专门建设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
该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受理并完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等工作。
经测试,该系统运行稳定,总局决定在今年业绩审核工作中启用这一系统。

总局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
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该系统的顺利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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