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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材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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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总局公布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与往年只是对于审核机构的制剧数量有明确要求不同,今年广电总局针对“甲种证”机构明确提出了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并且需要制作机构对于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及总局领导《在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系列培训班上的讲话》等精神进行认识。

此前田进部长明确提出总局希望中国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望打造“”概念,此次“甲种证”审核或许将成为有史以来为严格的一次,相信只有质量过关作品优的机构方能取得。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和《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广电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将于2016年3月底统一通告审核结果。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发行、播出、出口等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3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均须在2016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的,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三)审核及材料报送。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纸质《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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