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酒类商品特性要求相符合的,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储存)场所;
2、具有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形式标准
申请人递交纸质材料酒类专卖管理局许可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其他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4、申请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5、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类型变更后营业执照
2、代为申领行政许可委托书(仅非法定代表人办理)
3、受委托人身份证(仅非法定代表人办理)
4、原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原件 5、企业公章
四、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