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备案流程,方便企业快捷、实时的了解相关进程,我部组织开发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近期将于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服务对象
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系统功能
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三、系统使用说明
对于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
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
四、系统开通时间安排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1月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辽宁省、重庆市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5月15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备案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7月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进行备案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年1月1日起,辽宁省、重庆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5月15日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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