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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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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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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当代属于外国的“舶来品”,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2007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根据《条例》的授权性规定,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配套的部分行政规章,由此,形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

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地区例如北京、上海等地区司法机关也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合同纠纷要点,北京市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发布了《北京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了《上海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等文件。本文将通过结合二则案例具体分析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的认定。

一、我们先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许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称北京某公司)于2014年4月签署《某某英语培训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授权许某在广州市某区开设“某某英语”的加盟培训中心,许某有权在北京某公司认可的培训中心使用“某某英语”商标及标识,并在统一的经营模式、教材供应体系下开展“某某英语”课程体系培训,《协议》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许某须向北京某公司支付50万元的加盟费,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25万元。

《协议》签订后,许某开始选址并装修门店。经营期间,许某按照北京某公司的要求向其指定的案外人陆续购置教材、教案和课件安装盘。许某在签订《协议》后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信息,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北京某公司隐瞒的信息是指:北京某公司隐瞒了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隐瞒其指定许某购买的教材属于非法出版物并且被处罚的信息。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加盟费及赔偿其损失。

许某与北京某公司签署的《某某英语培训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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