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须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页,“新建申请”进行网上填报公司基本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基本信息填报完毕后,会生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同时生成企业ID号,可以打印/修改基本信息。
(二)完成步之后,按照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服务指南或者直接咨询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准备齐备后,根据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要求,或者网上申报,或者窗口提交。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会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一般会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