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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方法和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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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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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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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许经营(连锁加盟)企业及有意向投资特许经营行业的相关企业及商务人士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法律咨询和服务:

(1)为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项目及体系设立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和服务;(2)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3)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等文件草拟、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4)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的特许加盟手册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5)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6)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的培训协议、采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7)为特许人相关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等咨询;(8)为特许人的相关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商务谈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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