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依法注销上述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上述企业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市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专业分厅,并及时主动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办理变更被注销车辆的使用性质业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包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合格车辆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条件:驾驶人员必须在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以及相关基础知识考试合格)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客运经营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条件:驾驶人员必须在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3年之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9)[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表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表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表3)];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外地驾驶员的须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发放的《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凭证》;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