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说我签的合同是合作协议,不是特许加盟合同怎么办?
王律师解答:合同性质不是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而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来认定的。不管合同名称如何,只要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授予一定的经营资源给他人使用,并许可他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的特征,即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接受《管理条例》的规制。
2、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以单方解约,否则费用不予退还,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王律师解答:加盟商享有法定的合理期限(即“冷静期”)内的任意解约权以及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权,此项权利系法律对于出于弱势地位的加盟商的特别保护,此项权利不因当事人约定而无效。因此,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任何条件下不可解除以及不可退款”条款系无效霸王条款。
3、特许加盟合同约定3天冷静期有效吗?
王律师解答:法律规定的冷静期为正常人所能反应的“合理期限”,“3天”显然太短,系明显规避加盟商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同时,“冷静期”应建立在特许人依法全面进行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如特许人隐瞒披露信息,“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应当认定为被特许人了解相关重大信息或者特许人披露信息之后的合理期限内。
4、特许人无注册商标,我的加盟合同一定可以解除吗?
王律师解答:注册商标并非特许经营的必要条件,未注册的商标,只要不影响使用,或者第三方主张侵权,是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来使用的。也就是说,无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但同时,由于商标是特许经营的一项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公司无注册商标,按照特许经营法律的规定,特许人必须将该信息披露给加盟商,否则,如该重大信息终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话,加盟商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对于无注册商标的特许加盟合同能否解除,需要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
5、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是否可以必然解除合同?
王律师解答:特许经营资质是指特许经营备案和“两店一年”条件,这本身是法律的行政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不特许经营资质的特许人应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但同样,如果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应当提前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因该重大信息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加盟商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
6、特许加盟合同解除后可以退多少款?
王律师解答:加盟商享有单方解约权并不意味着全部加盟费都应退回。合同解除后,如何退款?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合同经过的时间长短、有无实际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的。
7、特许加盟诉讼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解答: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审限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结案;如立案后双方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时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