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分两类:
1、类为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2、类为非经营性: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含VOD,DV等),
2、游戏产品网络经营(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产品运营及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网络经营艺术品网络经营
4 、演出剧(节)目、 表演网络经营
5、网络经营动漫产品(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
6、网络展览,比寒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