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外方主要投资者需要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1)请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若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请一并写入并提供截图或相关文件(如网站域名证书);另请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入许可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若当地无准入限制则不需提交。 (3)若提供外方主要投资者一级子公司电信业务运营经验,且该子公司为注册在境内的企业,需提供其合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提交的材料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后,以pdf格式原件彩色扫描上传。上传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9.外资只是出资者,并没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可否申请许可证?
不可以,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53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10.外方投资者只有自然人,没有企业,能否走外资申请流程?
不可以,因为自然人作为外方投资者,无法满足“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11.申请企业含有外资成分,什么时候可以视同内资情况办理?
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12.已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想在股东中引入外资,应该如何办理?
企业应判断是否符合《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的要求,如果符合,可按照内资审批流程办理;如不符合,应按照外资审批流程办理,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企业持《审定意见书》到商务部申请到相应文件后,到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