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按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c)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应当是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中央新闻单位。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同时应有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IP电视(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