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解特许人的品牌、经??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